从水浒传看宋代的证据制度,口证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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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诉讼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认定犯罪事实,并依此对案件作出处理,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掌握充足的证据,依法对此作出相应的判决。所以,收集证据向来是诉讼中的关键一环。证据制度是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两者在宋代都有所发展,这一点在《水浒传》中得以印证。言辞证据就是相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中国古代对被告人的审问非常重视,如果被告人死不开口,就拿不到口供,拿不到口供就结不了案,只有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后,才能定罪量刑。比如小说中宋江的案件,知县要宋江供状,宋江写下自己的罪行,表明服罪,最后知县才将他收禁到牢里监候。在很多影视剧中,也会出现那种严刑逼供的画面,严刑逼供就是为了得到口供,还有签字画押,也都是为了让犯人服罪。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外,证人的口供也是非常重要的,宋刑中有规定:“众证定罪”,如果三人以上都指明确有其事,那么就是实证,如果三人都证明确无其事,那么此案件就被列为疑案。官府是不可以随意逮捕、关押犯人的,他们是无辜的,宋代的法律保护他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命不受威胁。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物证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水浒传》第七回写高太尉陷害林冲一案,太尉以林冲携刀入白虎节堂为由,认定他是要行刺自己,所以无论林冲作何解释都无用,还是给林冲定下了蓄谋杀人的罪名。还有张都监陷害武松一案,张都监要众军汉压着武松到他的房间,去寻找赃物,结果搜出一堆银子,这样不论武松怎样辩解也没用了。宋代的勘验也是寻找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宋代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等情况下,都必须差官检验。杀伤公事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大,而后两者则属于非正常死亡,检验官首先要确定有无犯罪,因而需要检验。奴婢、狱囚、仆人等这些社会最底层人的任何死亡都必须检验。检验尸体后,还必须填写“尸单格目”,也就是检验笔录形式,南宋时推行全国,检验尸体有初检和复检,两名验尸官都要填写,然后一起申报,这样可以防止检验官舞弊等行为。小说第二十二回,押司张文远取了各人的口供,替阎婆写了状子,然后唤上当地仵作行人,还有里正、邻佑等取尸首查验,唤上这些人是有见证的目的,防止有人说在暗中动手脚。总的来说,宋人断案非常注重三点。第一,没有物证,不可断案。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没有找到凶器或尸首,是无法定案的,如果是民事案件,则必须以契照为主。《水浒传》中发生的一系列凶杀案,官府都必须找到杀人凶手、凶器和被害人尸首后才能定案。第二,内容完善,规制详备。无论是刑事证据制度还是民事诉讼制度都比前朝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因为宋朝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都多了许多,这也使得各种证据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当时也是法医学飞速发展的时期。第三,组织专门人员参加有关的证据收集和鉴别活动,保证证据的准确性。作为官员,他们并不需要具备专门的验尸技能,因为他们是负责审理案件的,相关事件有专门的人去做,也就是仵作,在此过程中,严禁那些“不识字画”的武臣参与。武臣一般都负责保护现场,等待专门人员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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