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郑屠强占民女金翠莲,鲁达暴揍郑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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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水浒传》里的郑屠对鲁提辖礼貌有加,为人谦逊,而且金翠莲本来就欠他钱,郑屠让她还钱何罪之有。为何鲁达要杀了他呢?

有这个疑问的同学多半没有看过水浒传,或者看过却被郑屠蒙骗了。我们先看郑屠到底犯了什么罪?

郑屠,渭州肉食加工店总裁,民营企业家,简称个体商贩。就算金翠莲有夸大事实的嫌疑,然无风不起浪,当事人郑屠也脱不了干系。他钻得是法律空子,“虚钱实契”,意思是当时存在纸面上的价格与实际上的价格彼此背离的现象。

在小说《水浒传》中,金翠莲成为郑屠的小妾,典身钱三千贯,就算是彩礼钱,但实际上金家老汉并没有收到这钱。郑屠在没有给钱的情况下,便要了金翠莲的身体,率先将生米煮成了熟饭。这属于严重违背契约精神,再加上强媒硬保这一条,这分明就是强娶民女,鱼肉贫苦大众嘛。

郑屠是个怕老婆的主儿,三个月后,家里的大娘子得知此事,不仅将金翠莲打了出来,而且还要追索三千贯的典身钱。然而实际上,金家父女根本没收到这钱,反要倒给郑屠夫妇三千贯,等于说金家父女吃不了还得兜着走。郑屠有钱有势,金家父女懦弱无能,两者相比,这钱金翠莲是给定了,于是才有了在酒楼卖唱袭扰了鲁达这一幕的出现。

说到此处,郑屠有罪已是板上钉钉,什么罪?敲诈勒索、“套路贷”、抢劫强奸等都能套上一个。昧着良心吃黑钱的郑屠,能翻得了身嘛?

但是有一条,郑屠就是有罪,也罪不致死,更不至于由鲁达来执行。那么鲁达到底又犯了什么罪呢?

郑屠的罪的确不至于判死刑,鲁达也没想要治他于死地,原本也只是想暴揍他一顿,替金翠莲父女出口恶气。如果鲁达点到为止,这种行为顶多算是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抓起来也就行拘几天,罚个款而已。

但是哪知郑屠那厮不经打,鲁达的拳头又太硬,三下五去二,就把郑屠送去了西天。鲁达殴打他人并至死,将犯罪的级别由治安管理范畴调整成了刑事案件。杀人偿命,古今都不例外,鲁达自己也意识到闯了大祸,于是急匆匆地便潜逃了。

那么,他的罪名也就明了了,鲁达殴打郑屠致死,事出有因,且原意只是教训一下,应该本身不存在主观故意谋杀这一项,应归属过失杀人罪。之后逃逸,罪加一等。如果用当代法律审判,以我“不入流”的法律知识估算一下,鲁达面临的刑期可能不会少于十年。

但这是故事里的事,又是事关宋朝的事儿,那么我们先看看宋朝民法关于郑屠和鲁达所犯之罪,又该如何量刑呢?

话说鲁达卷了衣服盘缠,细软银两,奔出南门,一道烟走了没多久,就亲眼看到了捉拿自己的官方榜文,还有裳钱一千贯。这说明在宋朝对于杀人逃逸的犯人与我们今人没什么大的区别,也是要捉拿归案,按照柴进所经历的遭遇,一顿恶打肯定是少不了的,至于是不是秋后问斩,另作商议。这是小说里鲁达的下场,于是他一直在跑,最后上了梁山,这也从侧面说明宋法对人权的重视。

南宋法官胡颖曾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由此可见,宋朝司法比较强调情、理、法三者的平衡。

我们看一则发生在宋朝的过失杀人案,这是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上的一起“争墓木致死”案,也算是一起过失杀人案。

案情是这样的:在南宋淳佑年间,一户姓余的人家与土豪胡姓人家因祖坟墓地的林木问题发生争执。余家田地是祖业,胡家为后置田业,两家田地相邻,余家祖坟地上的树木繁盛,袭扰了胡家的田地,于是胡家主子胡小七便让家丁把余家的墓林几乎砍了个精光。

余家听说后赶忙带人上山护林,结果人都走光了,只得返回。在下山途中路遇胡家一个家丁,于是这个家丁就成了出气筒,最后余家便把这个家丁给打死了。

之后很快县衙便把余家的肇事者抓起来治罪,大刑之下,致余家一人死亡。而胡家主谋却逃之夭夭,花了点钱后呢,还免被追责。余家人肯定不服啊,于是一直上诉,上到了提刑官蔡杭那里。蔡杭是一位博学理学家,也是一位正直的法官。

他重申案子之后,给出了如下判决:

判处:胡家家丁,即主要作案人员,“决脊杖十三,编管一千里”。次要作案人员“勘杖一百,编管邻州”。判收受胡家贿赂的官员“杖一百,罢逐”,同时发布告令,通缉胡家主谋胡小七。余家被砍的林木责令偿还。

前后判罚差别挺大,那么蔡杭判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说起这个墓林,在古人眼中是非常重要的。看看被发掘的古墓,就知道古人对于死有多么敬重。在宋人观念中,子孙封植林木在祖先的墓地,这是对祖先的追思。古代政府也很重视国民墓地,包括墓林在内的保护。在宋代,砍伐墓林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所以,蔡杭的判罚出发点,是以保护墓林为最基本的依据,这也是两家争执的起因,正所谓按原情定罪。余家是祖坟,而胡家是新置,胡家在购卖之前就理应考虑到墓林的袭扰问题,而不是在购买后才来发牢骚。

胡小七仗着有钱,倚强凌弱,余家护林,理所应当。余家爱护墓林,即爱护祖宗,“人谁无坟墓,此其起因,原情实有可悯”。

按照真实的历史,宋朝维持余年的统治,几乎从未爆发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即使最大规模的方腊民变,也只占领了六个州,与北宋多个州相比,就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宋亡不在于内乱,而在于地缘政治和军事失败。所以,宋朝司法系统还是值得信赖的。

再回到鲁达的案子上,按大宋律例,兼情、理、法于基本纲领,同样也适用于按原情定罪。很可能最后的结果,也是无罪释放,或者赔偿郑家一副棺材本。郑屠霸占金翠莲已是事实,又有契约为证,所以,郑家还要把金翠莲的财礼钱给完。但这个判罚的前提是,鲁达要遇到一位像蔡杭一样清明的提刑官才行。

不过遗憾的是,这在水浒传里,在那水泊梁山,好汉杀个人几乎不用理由也可以,郑屠只能算是白死,鲁达什么事儿没有,最后还休成了正果。这正是作者写作的意图之所在,“忠义”二字可以说是水浒传的灵魂,在每一个水浒人物身上都能深刻感受到他们的“义”,而且这个“义”几乎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因此,我们看得很过瘾,好汉的“义”在于该出手时就出手,在于情理。而对于法理,在水浒传中是看上去是被忽略的,但再看看每个人的结局,似乎作者也没让他们逃之夭夭,只不过换了一种惩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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