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平刺配水浒传推演情节的特殊方

《水浒传》是我国古代英雄传奇小说的代表作,集中描写了位英雄好汉在“乱自上作”的社会压迫下一次次被人陷害而沦落江湖的故事。小说的主题之一是封建时代的压迫与反抗,很多正面人物都因与当时的统治阶层发生冲突而落入法网,逼不得已走上反抗的道路。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很值得注意,就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受到社会恶势力的迫害后均被“刺配”,如林冲、杨志、武松、宋江、朱仝、卢俊义等1。此六人最初都具有体制内身份2,且全部属于天罡星之列,占天罡星的1∕6。

从篇幅上看,他们的故事达28回之多,占水浒英雄大聚义前70回书的近1∕2。而他们的故事的重要关目就是“刺配”。这样一种情况在其他书中从未出现。

将这些人物的“罪行”与宋、元、明各朝的法律做对照,则会发现书中所写的刺配大多“罚不当罪”。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一种写实性的刑罚描写。

那么为什么不同的罪行却都判处“刺配”呢?“刺配”在小说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这是理解《水浒传》的艺术手法的一个很有意义特殊角度。

1、文学与法律的背离

书中刺配情节如下:林冲被高俅、陆谦、富安等设计陷害,因“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被解去开封府。当案孔目认为林冲是被冤枉的,故而周全他而判“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3

杨志因失陷花石纲而犯罪,经赦宥后到东京试图补殿司府制使职役,将盘费用尽,无奈要卖祖传宝刀。泼皮牛二夺刀,被杨志杀死。于是,同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墨匠人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4

武松替兄报仇杀死西门庆、潘金莲,府尹陈文昭同情武松,判“脊杖四十,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5在孟州被张都监、张团练、蒋门神等人设计陷害下狱,也是判处“脊杖二十,刺配恩州牢城。”6

宋江杀死阎婆惜,先经逃亡后被捉,判处“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7

朱仝于押解途中释放了误杀白秀英的雷横,亦被“断了二十脊杖,刺配沧州牢城。”8

卢俊义被都管李固首告私通梁山贼寇,判“脊杖四十,刺配三千里,……直配沙门岛。”9

综上,他们的罪行分别有误入节堂、误杀人、故意杀人、盗窃财物、私放罪犯、勾连强盗,差别很大,可均被判处“刺配”。《宋刑统》《元典章》和《大明律》等法典对这些罪行的处罚分别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10。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11。

凡强盗己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12。

若起发已断绝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

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13。

小说所写的“罪行”各异,包括应判斩刑的重罪,可是作者举出各种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的理由,完全变成了“以罪就刑”,而非“定罪量刑”,然后均判处刺配。

刺配作为一种刑罚,源于古代的流刑,先秦时代即已出现,从隋代开始成为“五种法定刑”之一14,从惩罚力度来说,属于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但从其产生时即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于是宋太祖吸纳前代刑罚,于建隆三年()定“折杖法”,改为集脊杖、刺字、流放为一体“刺配”之刑: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15。

自宋初改为刺配之刑后,凡人犯罪多被判处此刑,法典中对此的规定也逐渐增多。

据史料所载,淳熙十四年八月,臣僚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于庆历,已一百七十余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16

宋太祖以后流刑的内容与实施情况在不同朝代也不断出现变化。《宋刑统》规定流刑的等级如下: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17。

元朝的很多制度来源于中原汉族,包括五刑。

元代五刑之目,依然是笞、杖、徒、流、死。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18。

明初流刑的惩治力度,仍处于传统的死刑与徒刑之间,主要有以下三等: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19。

明太祖在位期间不断发布“大诰”,改变流刑的实施方式,用其他刑罚代替流刑,相当一部分流犯以“输役”来代替实际的流放,导致明初已基本废止刺配这种刑罚。

《水浒传》写的虽是宋朝事,但一般认为成书于元末明初20,反映此时的社会现实,为什么其写定者在小说中频繁写到刺配呢?

如果再进一步考察,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刺配地:

林冲(东京)→沧州牢城21;

杨志(东京)→北京大名府留守司22;

武松(阳谷县)→孟州牢城23、恩州牢城24;

宋江(郓城县)→江州牢城25;

朱仝(郓城县)→沧州牢城26;

卢俊义(北京)→沙门岛27。

除卢俊义被配沙门岛以外,基本都在北方地区。关于流放地,元明时期的法律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流刑:辽阳、湖广、迤北28。

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29。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陕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30。

古时流刑是适应农耕社会安土重迁以及法律儒家化以后开始出现的一种刑罚,一般是由南流放到北,北则流放到南。

很明显,小说中的流放地也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作者一方面不惜歪曲法律条文,“以罪就刑”地一律判处刺配,另一方面还违背法律规定,改变了刺配的地点,而这种情况的一再出现,恐怕不能以作者的无知或疏忽来解释。

2、刺配描写的文学功能

频繁出现的“刺配描写”既然“于法无据”,我们只能从文学创作的角度来探讨了。把《水浒传》中的这类情节放到一起来考察,可以发现有以下两方面的共同点:

第一,“刺配”改变了故事发生的时空环境,串联起众多江湖好汉。如林冲遭刺配,遇到柴进等;而杨志刺配后引出晁盖等七兄弟;武松刺配则遇到张青、孙二娘、施恩、孔明、孔亮等;宋江被刺配后结识了李俊、张横、穆春、穆弘等。

这种时空的转移,给了作者描写江湖上的各种险恶的机会,如黑店、水寇、恶霸,增加了作品的传奇性,使得故事起伏跌宕,扣人心弦。

这又符合于《水浒传》大结构的需要。按照金圣叹的说法,《水浒传》是“列传体”。也就是若干人物的“列传”的缀合。如开端为“史进列传”,接下来是“鲁智深列传”,然后是“林冲列传”,随后一系列如“杨志列传”、“宋江列传”、“武松列传”等。

这种概括不能百分之百符合文本的情况,但大端却是不差,而且揭示出《水浒传》大结构的特色。这些如散落的珍珠的“列传”,如何使其串联到一起成为璀璨的项链呢?如何能使其适应“聚义梁山”的主旨的要求呢?

显然,通过刺配拓展人物活动的空间,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与其他好汉接触、结识,是一个很便捷“高效”的方式。

第二,刺配有利于“逼上梁山”的实现。以刺配为时间节点,来分析上述六人的“罪与罚”,可将他们的案件分成两类——“初始犯罪”和“次生犯罪”。

“初始犯罪”中,众好汉多因被他人逼迫、陷害而“致罪”,这些罪行相对较轻,是通过服刑可以赎罪的。而被“刺配”使仇敌的陷害有了进一步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因自我反抗或兄弟救助,于配所、途中、监狱、法场等地发生的新的“违法行为”而加深了矛盾冲突。

这种在刺配后发生的新的违法行为称为“次生犯罪”。“刺配”不仅拉长了故事的时间,改变了情节发展的空间,它所引起的“次生犯罪”,导致这些好汉与体制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使他们终于无法容身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不得不走上彻底反抗的道路。

某种意义上,“初始犯罪”只是“次生犯罪”的一个铺垫,而刺配导致的“次生犯罪”是完成“反叛者”形象的决定性一笔。

由此可见,刺配不仅可以引出救援等其他情节,还可以将甲地与乙地的故事连接起来,把不同背景的人物与故事串联在一起,成为情节联系的纽带,全书的线索随着不同人物被刺配而先后发生转变,形成一个类似于“铁索连环式”的结构,每两个“铁链”的连接点便是两个好汉之间的递接。

由这几个被刺配的人物作为节点,将其他英雄好汉连接起来。方向可以自由转变,脉络却连绵不断,从而推动整个故事的发展。

另一方面,这种介乎轻罪——就地监禁,与重罪——死刑之间的流放,给了矛盾连续发生的空间,有利于刻画人物形象的变化,使其逐步丰满,也一步步走上“反叛”的不归路。

3、“刺配”描写的“犯中求避”

《水浒传》写了这多“刺配”,如何避免重复就成了对作者才力的考验。如林冲最先被刺配,书中写刺配前两个押解公人被收买,于路对其百般折磨,到野猪林时又要害其性命,急切中被鲁智深救下。

而后文的卢俊义被刺配,亦由董超、薛霸押解,押解途中的遭遇也与林冲差不多31。与林冲、卢俊义一样,武松第二次刺配,两个押解公人亦是被收买,要于路上害其性命32。

与此相对的则是杨志、宋江和武松第一次刺配,同样是押解,待遇却完全不同。杨志为民除害,两个公人一路好生照看;武松第一次刺配,两个公人一路服侍武松,武松也善待他们;宋江既是吏员出身,深谙官场规则,押解前已先由父亲和兄弟“置酒相请,管待两个公人,赉发了些银两与他放宽。”

于路又不断用金钱收买两个押解官,两个公人在梁山泊、李立店里、穆家庄、张横船上分别被救下性命,并收到其他好汉所赠予的金银33。

除刺配途中的情节外,初到配所亦有相似的情节。书中写,“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入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此规定真实与否,已无史料可查。但林冲、武松、宋江都面临类似的下马威、杀威棒。

这多重复,我们读来却并无厌烦,原因何在呢?

金圣叹在评点《水浒传》时将这种情节类型重复的情况称作“犯”,指出作者是自觉的“犯”,并通过“犯中求避”来展现才华,增加作品的吸引力。他的这一判断,在有关刺配的描写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如上面提到的刺配初到牢城时的杀威棒情节,小说在类似遭遇中描写了不同人的不同反应。同是面对差拨,小说中分别描写林冲、武松、宋江的反应道:

林冲等他发作过了,去取五两银子,陪着笑脸告道:“差拨哥哥,些小薄礼,休嫌小微。”……“另有十两银子,就烦差拨哥哥送与管营。”……又取出柴大官人的书礼,说道:“相烦老哥将这两封书下一下。”34

武松道:“你倒来发话,指望老爷送人情与你,半文也没!我精拳头有一双相送!金银有些,留了自买酒吃,看你怎地奈何我!没地里倒把我发回阳谷县去不成?”……“不怕!随他怎么奈何我,文来文对,武来武对。”35

宋江又自央浼人情。差拨到单身房里,送了十两银子与他;管营处又自加倍送银两并人事;营里管事的人并使唤的军健人等,都送些银两与他们买茶吃36。

将故事放在一个相似的环境中,把三个人写出三种不同的表现——林冲逆来顺受,处处陪着小心;武松顶天立地,毫无畏惧之色;宋江未雨绸缪,提前作好准备。由于第一步的做法不同,导致其与管营、差拨的第二次交锋亦不同:

差拨道:“……少间官营来点你,要打一百杀威棒时,你便只说你一路患病未曾痊可。我自来与你支吾,要瞒生人的眼目。”……“见今天王堂看守的多时满了,可教林冲去替换他。”37

武松道:“都不要你众人闹动。要打便打,也不要兜拖。我若是躲闪一棒的,不是好汉。从先打过的都不算,从新再打起!我若叫一声,也不是好男子!”……

“要打便打毒些,不要人情棒儿,打我不快活!”……

“我于路不曾害!酒也吃得,肉也吃得,饭也吃得,路也走得。”……

“不曾害,不曾害!打了倒干净。我不要留这一顿寄库棒,寄下倒是钩肠债,几时得了!”38

宋江告道:“小人于路感冒风寒时症,至今未曾痊可。”管营道:“这汉端的像有病的。不见他面黄肌瘦,有些病症?且与他权行寄下这顿棒。此人既是县吏出身,着他本营抄事房做个抄事。”39

显然,这种无形中产生的对比使各自性格分外凸显,也使得故事花团锦簇特别耐看。

刺配是一个整体“大”故事,反复出现的类似情节则是“犯”,如起解、途中、与公差周旋、江湖险恶、牢城杀威棒等。但相似的情节却又有不同的故事变化,即是所谓“避”。作者正是通过“犯中求避”,在“犯”与“避”的较量中使人物形象更加丰满。

其实,“刺配”描写中的“犯”更多的是无可奈何。因为刺配必须在公人的监护下行动,仇敌很自然要利用长途流放的机会,牢城中当然有下马威,这些基本是限定的,可选择性较小。作者的巧妙之处在于别出心裁的因人生变,从而在重复的外表下生发出新鲜、新奇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创作方式可能和《水浒传》的成书过程有关。因为其成书不是一个人一次性完成,而是有一个比较长的累积过程,是从书场演说、舞台表演逐步发展成案头读物,所以这些故事并不一定是最后这个作者(假设是施耐庵)一下子想出来。

如果这个写定者接受过来的故事都是写刺配,而这些也不违反他的创作需要,那么自然就会把他们全部写进新编订的小说中。

小说中的这些故事因子在流传的过程中,不同的演说者或者写作者会不约而同地写作刺配,恐怕是因为它们有这些共同的功能。但写定者采撷而汇成一书时,匠心独运,尽力于“犯”处描绘出“避”的异彩,这一贡献同样是应充分肯定的。

4、“刺配”体现出的叙事态度及价值取向

刺配过程往往涉及自身的奋起反抗或异姓兄弟间的营救,甚至不惜用十分残酷的手段将对手置于死地,但作者将这些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的“强盗”写成可歌可泣的英雄,并且流传至今,家喻户晓,并不因他们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人们的唾弃,这在古今中外的文学史上都是罕见的。

之所以能在千百年间得到群众的喜爱,恐怕与作者的叙事态度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这些英雄在刺配过程中都受到了程度不等的迫害,乃至于残虐,这就使读者的情感态度因之发生转移,对他们后面所采取的某些报复,甚至过分的报复行为,自然而然在道德视野中出现一些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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